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4727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7民初14727号 2025年2月17日于上海市 |
(2024)沪0117民初14727号
原告:蔡徐坤,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某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内蒙古巨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内蒙古巨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徐坤与被告武某、邓某某、董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原告蔡徐坤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蔡徐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马✕✕、被告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 被告邓某某、董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删除其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布的涉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全部微博内容(审理中原告明确案涉微博的发布期间为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10月16日);2.判令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形式为:三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三被告个人微博主页置顶位置以及在被告董某某的快手直播间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并经法院与原告确认,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网络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0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90,000 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蔡徐坤为中国内地知名男歌手、演员、音乐制作人。2023年,被告武某捏造虚假事实,称其为原告存在的另外一位秘密情人“W小姐”,并伪称存在原告与“W小姐”的两张虚假亲密照、多张原告与“W小姐”的虚假微信聊天记录,并伪称原告与“W小姐”发生关系时还是未成年,意图误导公众原告作为知名艺人或涉及刑事“性犯罪”,恶意损害原告名誉。被告武某提供上述虚假信息给其他被告。2023年6月29日,被告邓某某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消息称原告“有另外一个小情人,周一见”,进行预告。2023年7月3日,被告邓某某、董某某在快手直播间开始直播并公布了所谓的原告与“W小姐”的亲密照、多张原告与“W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多段“W小姐”的自述语音,且称原告的另一位地下情人就是“W小姐”,且称原告与“W小姐”发生关系时还是未成年,意图误导公众原告或涉及刑事“性犯罪”。由于被告邓某某和被告董某某前期已经发布多条微博预热,被告邓某某和被告董某某在快手直播开播仅20分钟围观网友高达一百多万,最高同时在线人数高达143万人。新浪微博平台开始出现多条针对原告的严重不实热搜词条,例如“蔡徐坤W女士亲密照”的话题,该话题迅速登上热搜文娱榜第三名,即刻被9家媒体发布、5.9亿人次阅读;“狗仔曝蔡徐坤又一个情人”的话题,该话题即刻被16家媒体发布,4亿人次阅读,2.9万次讨论,造成损害原告名誉的虚假造谣内容在网络上被大面积、大范围、高频次散播,引发大量针对原告的低俗及负面及恶性评论。原告认为被告武某捏造虚假造谣内容,被告邓某某和被告董某某恶意通过网络平台广泛散播传播,对原告的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意图误导公众原告作为知名艺人或涉及刑事“性犯罪”,严重破坏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武某辩称,其是原告的多年忠实粉丝,其联系被告邓某某爆假料的动机是善意的,是为了帮助洗白原告,并非刻意抹黑原告。2023年6月底,有网友爆出原告与C女士一夜情后致对方怀孕打胎,瞬间引爆网络。武某想要通过散播与C女士情况相仿的W女士的假料后进行打假,使得公众相信C女士相关爆料也并不属实,从而维护原告的形象,降低C女士事件对原告的负面影响。被告武某在公开爆料前多次向被告邓某某表示所爆是假料,希望他不要发布,但邓某某却置若罔闻仍坚持在直播间爆料,并未经武某同意擅自录下通话内容在直播间播放,假装连线,被告邓某某的行为才是导致本案的根本原因,在被告邓某某直播爆假料后,武某立即作出两次澄清,以期缩小事情的影响范围。被告邓某某、董某某均以爆假料来谋取经济利益,故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邓某某辩称,其作为匿名微博的知名博主,在自媒体的环境下,有权利反映人生百态、聚焦社会热点,当然爆料内容必须是客观事实,根据邓某某与武某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邓某某反复问武某所陈述的是否是真实的,武某从未否认,且从武某陈述的相关时间、地点、形式等细节,使得邓某某有理由相信武某爆料属实,因此,邓某某才做了直播。如果爆料内容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亦完全是被告武某所致,相关侵权责任也应当由被告武某承担。被告邓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请。需要说明的是,无论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维权费用明显偏高。
被告董某某辩称,其与被告邓某某系朋友关系,其只是在被告邓某某微博被封期间,让邓某某借用了微博账号进行了本案的网络传播,其并不知晓邓某某爆料的相关内容,因此,被告董某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蔡徐坤为中国内地知名男歌手、演员。被告武某系微博账号“WyXxhh210”(UID:6969030461)的注册用户,被告邓某某系微博账号“超能摄影阳阳”(UID:2487453031)的注册用户,被告董某某系微博账号“懂瓜呱”(UID:7419190991)及快手账号“懂瓜呱”(快手号:2893989621)的注册用户。
2023年6月25日,被告武某通过微博私信联系被告邓某某,称“你好,我想说明天爆的是cxk的话,我这里还有很多料,如果需要的话我可以发给你们”。嗣后,两人进行语音通话,被告武某向被告邓某某爆料其“与蔡徐坤系恋爱关系,于2022年3月10日、8月25日两人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其未满18周岁”等内容,并通过微信向被告邓某某发送“亲密照”“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2023年6月27日,被告邓某某微信询问被告武某“对了,你这张图有原图吗?”被告武某回复“哪张?那张抱一起的吗?”被告邓某某回复“抱着那张,因为那张是截图,不是原图。”被告武某再次发送“亲密照”,并问“你看看这个是不是?”被告邓某某回复“这个不是,这个是截图。”被告武某回复“那就没有了,是之前他工作人员给我的,偷拍的。”
2023年6月28日,被告武某向被告邓某某发送微信“我和我家长这边一致讨论,如果你一定要去说,就不要把任何时间点爆出来就放那张图就说是知情人士投稿而且我们都说了,你不要说了,如果你执意要说如果后续蔡徐坤工作室把你告了,那只是你的事情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不想参与乱战当中了我只想好好生活”“就当这都是假料吧”“最后说一遍你要曝光只能发那张图也只能说05年上海女生任何时间线都别说了这件事情太消耗我了”“这就是假料如果你曝光了等着被蔡徐坤工作室告吧”等,被告邓某某未作回复。
2023年6月29日,被告邓某某发布微博“蔡徐坤粉丝不一直追问我他另一个小情人的事吗,这就开整,倒计时三天咱们周一见!”
2023年7月1日,被告武某向被告邓某某发送微信“我既然说这件事情要假的你还是要到爆料那你就不能侵犯任何个人隐私”“我在警察局,警察说了你会被告的,假瓜,我只是一个投稿者,不要把事情搞太大了”“那张图也是假的,如果你执意要去的话,你会进去的”“好,你既然不回我,那我拉黑了。别怪我没好心提醒过你”。被告邓某某未予回复。
2023年7月2日,被告武某向被告邓某某发送微信“真的要封杀了吗”“要是封杀我来连麦”“听我朋友说官方要周一要爆红头文件,然后你们狗仔在爆料”“我之前就怕封杀不了然后牵连到自己”“他刚出道就和未成年有关系”。此后两人通过语音沟通直播爆料事宜。
2023年7月3日0点19分,被告武某向被告邓某某发送微信“写了个稿子”,并发送《十问蔡徐坤》文稿图片。被告邓某某回复“好睡个好觉明天9点左右联系”。同日8时31分,被告武某向被告邓某某发送微信“算了我还是不想惹了那这样蔡徐坤的粉丝也会把我攻击死他的粉丝太可怕”被告邓某某回复“那就变声器打码?”被告武某回复“照片不要爆光了一张都不要名字也不要”“聊天记录啥的头像都打码吧”“就说05年上海的就行”,被告邓某某回复“那连麦吧变声器?”“因为后面想包装你长得也好看”,被告武某回复“要不我直接录一段给你吧”“怕被骂不想惹事”,被告邓某某回复“最好连麦变声器没问题的更有说服力当 事人来锤!”被告武某回复“算了不想惹麻烦”,被告邓某某回复“你确定你不要这次机会?”被告武某回复“真的不要除非连线说我是他站姐那我来说”“我不想曝光自己真实身份”,被告邓某某回复“也可以”,并发送连麦问题清单,被告武某回复“我就算帮你录音,我要等他彻底封杀通报之后”“几点公安通报?”被告邓某某回复“你看央视以及别的平台作品都下架了封杀了”“你等通告只有这个未成年!才会”,被告武某回复“所以公安现在查出来他做的事情了?”被告邓某某回复“对的,全在等我和你”,被告武某回复“我可以回答你后面几个问题”,被告邓某某回复“全回答吧还在犹豫!”“咱俩电话里都沟通过只不过是叙述一遍”,被告武某回复“我犹豫的是你能跟我说实话吗?公安到底查出来他做了什么事情?所以要把他fs?应该不止未成年这个事情?”“你和我说事实我就给你录音”,被告邓某某回复“大方连麦后面见他,看你自己”,被告武某回复“你中午这个直播我不参与了,如果他今天彻底硬封杀了”“我后面赌博那个事情跟你连麦讲”,被告邓某某回复“那就晚上再连”“要连再开一场直播”,被告武某回复“记得保护隐私”被告邓某某回复“放心”。同日11时31分,被告武某向被告邓某某发送蔡徐坤“澄清C女士事件”微博截图,并称“那没法爆了”“因为这个没有实锤”“未成年工作室澄清了”“我感觉死不了,因为我那个事,确实我不是当事人”,被告邓某某回复“我没爆呢”“看我直播吧”,被告武某回复“行我相信你一定证据很多”“如果真的那张图,粉丝会洗白的”,被告邓某某未再回复。
2023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邓某某、董某某通过快手账号“懂瓜呱”进行直播,话题为“蔡徐坤又一位秘密情人曝光”。直播过程中,两被告将经过处理的被告武某与被告邓某某的通话录音进行播放,并配以“W小姐讲述与蔡徐坤的地下情”“W小姐爆料亲密照”“W小姐爆料与蔡徐坤亲密照的由来”“W小姐爆料与蔡徐坤发生关系时自己未满18周岁”等文案、字幕,还发布了“蔡徐坤与W女士的亲密合照”“蔡徐坤与W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以下简称“案涉内容”)。该场直播有逾百万网友观看,相关话题在新浪微博等平台引发网友广泛讨论,大量网友对原告发表负面评价。
2023年7月9日,被告武某发布微博,澄清其提供给被告邓某某的爆料是假料,相关截图、聊天记录都来自于网络平台。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并产生律师费9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百度百科信息页、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披露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微博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直播录像、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其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武某捏造其与原告系“恋人关系”“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其未成年”等信息,并将虚假的“亲密照”“聊天记录”等发送给被告邓某某,以所谓“爆料”的方式让被告邓某某予以公开,引发了针对原告的网络舆情,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该行为显然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虽然被告武某在爆料之后向被告邓某某告知其所提供为“假料”,但其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虚假信息公开发布,被告武某对侵权结果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邓某某、董某某作为职业自媒体人,应对公开爆料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慎的核实义务,然,根据案涉聊天记录,在关于爆料人年龄及其提供的“亲密照”等关键信息的真实性明显存疑,且被告武某已经告知其所提供为“假料”的情况下,被告邓某某、董某某未进行核实即予以公开发表,两人对侵权结果的产生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等侵权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内容数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时间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删除内容范围、赔礼道歉方式、赔偿损失金额等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某、邓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于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内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布的涉及侵犯原告蔡徐坤名誉权的全部微博;
二、被告武某、邓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徐坤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分别在其个人微博主页连续公开七日(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武某、邓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徐坤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蔡徐坤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蔡徐坤负担5,200元(已付),由被告武某、邓某某、董某某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某某
审 判 员 闫 某
人民陪审员 诸 某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某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