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3679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5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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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7民初13679号
原告:某某公司1(曾用名:某某公司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多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5,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原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00,00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欠付金额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计50%计算,期限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日,被告与案外人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签订《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区N070501单元22-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钢筋桁架楼承板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作为买受人,某某公司3作为出卖人,合同金额暂定为3,183,839元,被告如逾期付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金额的1‰向某某公司3支付违约金。2021年8月16日,被告与某某公司3签订《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区租赁住房项目钢筋桁架楼承板采购补充合同》,增补合同金额1,781,899元,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原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原、被告、某某公司3友好协商,三方于2021年12月29日共同签订《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区N070501单元22-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钢筋桁架楼承板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由某某公司3将其在上述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合同全部履行后,原、被告于2023年9月5日办理结算,确定截止于2023年2月20日,新建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N070501单元22-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钢筋桁架楼承板材料供货完成,结算共计5,478,214.24元,已支付工程款4,978,209.59元,未支付500,004.65元,剩余工程款2024年1月25日前支付。但截至今日,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付无果,故涉诉。
被告某某公司5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欠款本金予以认可,但对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希望法院予以减免。被告因特殊原因已经停业两年多时间,已完工工程虽经尽力催收但至今仍未能收到足够的款项支付供应商欠款,但逾期付款并非被告故意为之,不存在恶意拖欠。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区N070501单元22-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钢筋桁架楼承板采购合同》《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区租赁住房项目钢筋桁架楼承板采购补充合同》《上海市北高新技术服务区N070501单元22-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钢筋桁架楼承板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结算单。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原告陈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供货义务,且双方当事人对剩余工程款也已确认结算,故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剩余货款。现被告未能按照结算时的约定在2024年1月25日前完成付款,构成违约,故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但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价款500,004.65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4.6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财产保全费3,065元,合计诉讼费7,5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5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程勇跃 | |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 ||
| 法官助理 | 沈韵 | |
| 书记员 | 沈韵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