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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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7民初22939号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寿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杨某,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松江支行”)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松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贷记卡本金人民币44,489.2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穗贷记卡暂计至2023年6月13日的透支利息26,477.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75.94元、手续费1,054.68元;以及支付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全部透支欠款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8日,被告杨某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一张,账号为××××××××××××××××。截至2023年6月13日,被告多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总金额计44,489.20元。原告通过电话、发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向被告联系催讨均无果,故涉诉。

被告杨某辩称,金额确实是其使用的,认可原告诉请的本金金额。其从2013年申请卡片,使用期间征信良好,后银行提升了透支额度。到2018年其证件到期,银行告知要求更新信息,其去九亭分行办理,但银行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水电账号,后又以没有完税证明为由表示无法办理。因其工资是台湾发放,确实没有完税证明,先后去农行跑了4次都不能办理更新,致电农行投诉,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一定要提供完税证明,否则无法更新,其无法理解。2019年疫情发生就回台湾了,2020年11月份之前的还款都是正常的,但因未能更新信息,银行在2020年12月给其进行降额,自2021年1月开始就没有再使用这张卡片了。其同意偿还欠付的本金,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领贷记卡,同时并签订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合约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等等。合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核发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后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截至2023年6月13日,被告拖欠的本金44,489.20元、透支利息26,477.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75.94元、手续费1,054.68元。

以上事实,由信用卡个人申请表、领用合约、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信息截图、农行网站账单分期截屏、催收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主要以个人信用作担保、透支利息相对较高的信用卡,应当慎重地按照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妥善使用,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还款。被告在发生透支后,理应按申请时与原告的约定及时归还透支款,并支付透支利息,否则不仅使本人相对承担更多利息和相关费用,而且还影响到其自身的信用程度。现被告未能按约归还透支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即便被告未能与原告协调办理好个人信息的变更,可能造成后期用卡不便,但其透支使用原告的资金已经享受了相关的便利,其辩称意见所述并不构成可以逾期归还透支款或免除利息的合理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透支本金44,489.20元;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逾期还款违约金2,575.94元、手续费1,054.68元、截至2023年6月13日的利息26,477.07元,以及自2023年6月14日起算至全部透支欠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但上述计付总额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在同期间内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长丁伟
审判员刘奕麟
审判员徐霖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