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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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7民初13671号

原告:某某公司1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9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原告某某公司1松江支行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松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信用卡账号:××××××××

二、开卡时间:2016年8月24日。

三、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等其他文件约定:

1.利息标准:日利率0.05%,并按月计收复利。

2.违约金: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

3.其他费用:年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4.关于文书送达: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司法机关可通过信用卡申领人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寄送或发送至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视为有效送达。

四、欠款情况:截至2023年4月1日,尚欠原告本金11,338.79元。原告起诉后,被告至今仍未还款。

五、原告某某公司1松江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4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338.79元、利息4,679.92元、违约金1,942.0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05.03元、取现手续费7.2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与某某公司1信用卡中心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取现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1松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338.79元;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松江支行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取现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原告某某公司1松江支行最终取得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取现手续费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凌吕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婉洁
书记员张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