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0民初17205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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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0民初17205号
原告:某某公司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苗某,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某某公司杨浦支行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杨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杨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6,320.31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利息59,840.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429.8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76,320.31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某某银行1信用卡,后被告又于2017年4月12日申某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申某的信用卡归属号码为2814××××的某某银行2账号管理。截至2023年6月30日,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产生透支,除了部分还款外,累计欠款为本金76,320.31元及相应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
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信用卡申请表、被告身份信息、《某某银行1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某某银行1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本金费用确认表、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认定为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申某使用信用卡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透支该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原告根据领用合约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于法不悖,可予支持。但因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叠加计算,总和过高,显失合理,故本院对金额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杨浦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6,320.31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杨浦支行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某某银行1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6年11月版)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但是原告某某公司杨浦支行最终取得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54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审判员 | 徐进峰 | |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 ||
| 法官助理 | 金宇彤 | |
| 书记员 | 吴倩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