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7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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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07民初673号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
负责人: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截止至2023年8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770.45元、利息1,236.92元、违约金2,161.52元、分期手续费973.5元,以上共计44,142.39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原告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23年8月17日,被告已累计拖欠信用卡本息及费用共计44,142.3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杨某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杨某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提交的证据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截至2023年8月17日的欠款本金39,770.45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但是,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1某某中心2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郭浩龙 | |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 ||
| 法官助理 | 单明旭 | |
| 书记员 | 单明旭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