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9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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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3民初497号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

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12月18日的银行卡欠款本金9,749.03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1,055.05元、违约金331.03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双方订立的《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的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章程、收费标准等及细则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4.分期手续费单期手续费率为0%-1.67%,按业务类别分为1期、2期、3期、6期、10期、12期、18期、24期、36期及48期等,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手续费按照分期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可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被告使用银行卡需按某某银行某某中心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截止至2023年12月18日,被告共计拖欠银行卡欠款本金9,749.03元。原告虽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举证,本院对其提交的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及章程、持卡人账单查询表、收费标准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被告签署的《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现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原告处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有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总和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截至2023年12月18日的银行卡欠款本金9,749.03元;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利息、违约金,均按《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但前述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苏光华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霜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