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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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3民初35116号

原告:某某中心1,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某某中心1(以下简称“某某中心1”)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1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某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10月11日的银行卡欠款本金37,477.9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4,303.78元、违约金1,084.08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双方订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某某中心1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某某中心1的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章程、收费标准等及细则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两者计算方式一致。4.分期手续费单期手续费率为0%-1.67%,按业务类别分为1期、2期、3期、6期、10期、12期、18期、24期、36期及48期等,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手续费按照分期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可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被告使用银行卡需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截止至2023年10月11日,被告共计拖欠银行卡欠款本金37,477.91元。原告某某中心1虽多次催讨,被告杨某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某某中心1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本院对其提交的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及章程、持卡人账单查询表、催收记录、收费标准以及原告某某中心1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中心1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被告签署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现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在原告某某中心1处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杨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中心1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某某中心1主张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有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总和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中心1截至2023年10月11日的银行卡欠款本金37,477.91元;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中心1利息、违约金,均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但前述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某某中心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谢连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佳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