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杨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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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20民初3763号
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申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杨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截止至2024年1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938.98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5,137.47元、违约金1,203.4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23.12元;2.判令被告杨某支付自2024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均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3.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于2018年1月4日向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申请信用卡,账号为,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对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年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两者计算方式一致。截止至2024年1月1日,被告杨某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5,938.98元。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虽多次催讨,被告杨某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公告、分期业务合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客观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故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杨某向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杨某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均具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但各项费用存在叠加,总计存在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除本金外的各项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938.98元;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某某公司奉贤支行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胡秀华 | |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 ||
| 法官助理 | 徐艺闻 | |
| 书记员 | 宋丹萍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