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奥雅食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于广东省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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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4民初2879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JH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意鹏,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奥雅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26号首层P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4WDC47XU。

经营者:刘发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奥雅食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自2010年在英国BBC首播以来,已先后在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百多个国家的主流媒体播出,深受儿童喜爱。自播出以来,《海底小纵队》及其包含的《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0年,电视剧分别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Cbeebies和ABC澳洲播出;2011年,费雪玩具在英国发布,成为当年排名第11位的学龄前玩具授权品牌并分别在法国和德国的TF1与SuperRTL电视频道播出;2012年,学龄前玩具授权品牌全英排名第五位、角色和套装排名第一,电视系列在美国迪士尼频道播出,2013年,全球DVD销售突破54万套、图书销量突破60万套;2014年,全球超100个国家、地区播出动画剧集,同年在CCTV-14播出;2016年,在中国图书销量突破600万册;2018年《海底小纵队》获得第45届“安妮奖·最佳学龄前动画奖”。2017年10月16日,英国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包括《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授权权限包括:复制权、展览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止;授权范围为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自获得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开展《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8年6月1日《巴克队长》形象参加CCTV-1儿童春节联欢晚会,2020年第五季动画剧集播出,爱优腾三大视频平台综合收视率第一,电视台同时段综合收视率第一,荣获广电总局儿童动漫优秀奖;2021年1月首部动画大电影上映,开年档亲子电影评分最高,同期国产动画上座率第一,2021年7月第六季动画剧集播出,超百家平台联动播出,首播儿童节目收视率和市场占有率第一,首播全球收视人数超过10亿;截止2021年11月,超过100家国内电视台和IPTV播放《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在腾讯视频、优酷、华数、乐视、爱奇艺等国内主流视频播放平台点击量突破400亿。通过原告线上、线下稳定专业运营,凭借顶级内容品质,《海底小纵队》拥有了超强粉丝忠诚度和超高IP品牌热度,并赢得众多IP商业合作伙伴青睐。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非法牟利,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1)(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454号公证书、(2019)浙杭字第21443号公证书;(2)人民网、天猫网、京东网网页截图;(3)(2021)苏金证字第8367号公证书共三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不认为正规渠道购买的插件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在本案中,被告的产品都是从佛山市今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诚公司)取得的,而今诚公司的蛋糕系自己生产,但插件系从第三方公司采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本案中,蛋糕及插件系从今诚公司采购,今诚公司的蛋糕系自己生产,插件系从汕尾市吉益烘焙有限公司采购,且有购买凭证和收据,该插件有合法来源。合法来源并不是要求销售的商品的所有构成均有着合法授权才可以销售,只要销售者所销售的复制品是其通过正当的、合法的交易渠道从上家供应商取得的,即符合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规定,这种客观存在的交易关系就应当收到法律保护。被告不认为正规渠道购买的插件会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二、原告作为一家知名公司,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以获取赔偿为目的进行商业维权,不从根源上即卡通形象生产者着手打击侵权,却有目标对准疫情冲击下的小商户,虽法无禁止,但却严重违反商业伦理。无论从裁判文书网还是在本地法院查询,原告一直是把目标对准末端弱势销售者,在全国进行批量维权,维权的目的不是从源头打击侵权,而是对准最末端的小商户,利用小商户交易过程中不规范不能有效保存商品来源及不知道销售侵权产品的劣势,打着维权的旗号创收,不应获得法律的过度保护,请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三、被告的主营是食品,即使侵权,主观上并非故意且获利极少。被告销售蛋糕是2021年7-8月推出的“快乐童年暑假”专题蛋糕,今诚公司出品的蛋糕上的插件系合法购买的,并不知道该插件系侵权产品,且涉案蛋糕的售价118元,其中的蛋糕成本为76.7元/个。并未因使用该插件而增加产品附加值。案涉侵权产品对产品销售价格贡献率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且被告该搭配案涉卡通的蛋糕产品仅销售一件,毛利仅41.3元,上述仅是销售蛋糕的获利,依附卡通形象的获利数额更是极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并未证明自己损失,且被告和原告为不同行业,并不会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请法院判赔时予以考虑。另,原告已就今诚公司起诉了11件案,实际是同一侵权行为的延续,请法院考量。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为证明抗辩主张,被告提交了(1)美团系统订单及销量记录;(2)宣传截图;(3)采购及交易记录共三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当事人围绕诉辩提供的证据经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并已记录在案,结合各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3,有原件核对,公证书系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所附公证封存物品封条完好,公证费发票可与公证书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无原件核对,亦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

2011年9月21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英国)经ChorionRightLimited(英国)转让取得了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海底小纵队第二部》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2015年8月6日、2016年3月14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分别对上述作品予以著作权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I-00208355、国作登字-2016-I-00246455。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系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三部》的原始著作权人。2017年2月4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予以登记,著作权人为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I-00354745,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日。2011年9月21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英国)经ChorionRightLimited(英国)转让取得了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中国国家版权局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5日对上述作品予以著作权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国作登字-2015-F-00122966。2017年10月16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向原告作出《授权书》,授权原告独占享有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第五部及将来的所有部集,包括所有独立的特别篇,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以及由原告根据前述作品自行或委托创作的新作品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止。

2021年8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贵志向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9月1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贵志到佛山市禅城区××路门头显示为“今诚美食站奥林匹克店”的门市,该店内证照显示的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奥雅食品店”,朱贵志在该店内订购2个蛋糕,用手机支付货款236元。9月2日,朱贵志在该店取得2个蛋糕并封存,封存后交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保管。订购和收取过程中朱贵志用手机进行拍摄照片、截图。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1)苏金证字第8367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证明与公证书黏连的照片为朱贵志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封存封条印鉴完整,拆封后的物品与公证书后附照片内容一致。被诉侵权产品所用卡通插件为海底卡通系列,使用有北极熊、猫、企鹅等形象。

围绕上述取证内容,原告表示案涉店铺展示销售及原告取证人员实际购买的蛋糕所使用插件的北极熊、猫、企业形象与案涉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构成实质性近似。

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17年4月5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发宴,经营范围持有效审判证件从事食品流通。

原告同期在本院起诉涉及“今诚美食站”的案件11起,均为同款蛋糕及插件。诉讼中,原告明确的维权合理开支包含购买费用236元、公证费600元、调查取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除购买费用外,其它费用均未提交票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明确被告侵害的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本院对本案所涉相关问题评述如下:

一、原告是否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海底小纵队第二部》、《海底小纵队第三部》、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著作权归属问题,据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I-00208355、国作登字-2016-I-00246455《作品登记证书》的记载,2011年9月21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英国)经ChorionRightLimited(英国)转让取得了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海底小纵队第二部》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据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I-00354745《作品登记证书》的记载,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于2016年5月1日创作完成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三部》,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系该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据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国作登字-2015-F-00122966《作品登记证书》记载,2011年9月21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英国)经ChorionRightLimited(英国)转让取得了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另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89号《公证书》及佛山市禅城区小原外文翻译社出具的《翻译件》记载,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将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第五部及将来的所有部集,包括所有独立的特别篇等,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以及由原告根据前述作品自行或委托创作的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许可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院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原告系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独占许可享有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中原告提供的(2021)苏金证字第8367号《公证书》所载公证事项是由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书中对公证受理、实施、公证地点、被公证对象记载清楚、明确,并有照片及购买实物相印证,亦没有违反相关公证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公证书中已对相关公证过程进行了完整记录,结合案涉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与被告工商登记情况一致的情况,在被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推翻上述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本院可以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系由被告销售。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被诉的北极熊、猫、企业形象卡通图案,经本院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上述作品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相对应比较,虽存在人物动作差异及部分颜色涂染差异,但被诉侵权产品中“熊”形象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巴克队长》均为白色皮肤,蓝帽蓝衣的熊的拟人形象,两者的身体结构比例、形象特征均相同。同理,被诉侵权产品中“猫”形象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呱唧》均为橘色皮肤,头戴眼罩帽子、脸有斑点的猫的拟人形象,“企鹅”形象与原告权利作品《皮医生》均为头戴帽子,颈有衣领的企鹅的拟人形象,身体结构比例、形象特征均相同。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熊”、“猫”、“企鹅”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构成实质性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发行权的侵犯。原告虽主张被告亦侵犯案涉作品的复制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在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亦不能确定,本院注意到以下情况:1.案涉被诉侵权产品为蛋糕,其中侵权的插件对蛋糕产品而言所增加的附加值较低;2.原告在本院批量维权的情况;3.被告系个体工商户,为终端销售商;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虽无票据但有律师实际出庭应诉,应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调查取证的难度,原告诉请的支持度、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进行酌定)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8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奥雅食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美术作品;

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奥雅食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800元;

三、驳回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奥雅食品店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德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晓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