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87(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88(2009)号决议
2009年9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619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89(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决心继续充分执行第1325(2000)号第1612(2005)号第1674(2006)号第1820(2008)号第1882(2009)号决议及其所有相关的主席声明,
    欢迎秘书长2009年7月16日的报告(S/2009/362),但仍对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特别针对妇女和儿童、尤其是针对女孩的性暴力问题上没有进展深表关切,并注意到如秘书长报告所述,性暴力在世界各地武装冲突中均有发生,
    再次深切关注,尽管安理会一再谴责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尽管安理会多次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但此类行为仍继续发生,而且在某些局势中成为有计划或广泛的做法,
    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A/52/231)的各项承诺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A/S-23/10/Rev.1)所载各项承诺,特别是与妇女和武装冲突有关的承诺,
    重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义务,并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
    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武装冲突期间给予作为平民一部分的妇女和儿童一般保护,并因其可能面临特殊危险而给予其特别保护,
    回顾各国有责任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起诉那些对平民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令人发指罪行的负责者,在这方面关切地注意到,被绳之以法的性暴力行为人数目有限,同时认识到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国家司法系统可能大大削弱,
    重申冲突中社会和正摆脱冲突的社会如要正视过去虐待受武装冲突影响平民的行为并防止今后发生这类侵害行为,就必须杜绝有罪不罚现象,提请注意可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其中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机制不仅可以促进追究个人对严重罪行的责任,而且可以促进和平、真相、和解及受害人的权利,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各特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均把各种性暴力犯罪纳入其中,
    强调所有国家和非国家冲突方必须充分遵守有关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包括禁止一切形式性暴力,
    认识到文职和军事领导人必须按照指挥责任原则展示防止性暴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实施问责制的承诺和政治意愿,并认识到不采取行动可能发出一种容忍在冲突中发生性暴力的信息,
    强调必须从和平进程和调解努力一开始就处理性暴力问题,以保护危难人口和促进全面稳定,尤其是在停火前人道主义准入和人权协定、停火和停火监测、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安全部门改革安排、司法和赔偿、冲突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
    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加正规和平进程的人数不足,缺乏经过处理性暴力问题适当训练的调解员和停火监察员,也没有妇女在联合国主持的和平谈判中担任首席或主要和平调解人,
    认识到提高妇女地位和增强妇女力量以及支持妇女组织和妇女网络,对巩固和平以促进妇女的平等和充分参与至为重要,鼓励会员国、捐助方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提供支持,
    欢迎将妇女纳入维持和平特派团,行使文职、军事和警察职能,认识到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与在维持和平特派团中工作的妇女合作并向其报告受虐待情况会感到更加安全,而且女性维持和平人员的存在可能会鼓励当地妇女参加国家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从而有助于建立一个面向所有人、特别是妇女并顺应其需要的安全部门,
    欢迎维持和平行动部努力制定维持和平行动军事人员两性平等准则,以推动执行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以及制定业务指南,以协助维持和平特派团文职、军事和警察部门有效执行第1820(2008)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2009年7月16日的报告(S/2009/362),强调本决议不寻求对秘书长报告所述局势是否属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范畴内的武装冲突作出任何法律认定,也不预先判定卷入此类局势的非国家当事方的法律地位,
    回顾安理会在2009年8月4日第1882号决议(S/RES/1882)中,决定扩大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年度报告附件所列违反国际法参与招募或使用儿童的武装冲突局势当事方清单,把武装冲突局势中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经常杀害和残害儿童以及(或)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的武装冲突方也列入其中,
    注意到目前分配给两性平等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的职能是监测第1325号决议的执行情况,推动联合国系统内的性别平等主流化,促进增强妇女能力和两性平等,并表示必须在联合国系统内的这些领域进行有效协调,
    认识到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各国负有尊重和保障本国公民及其境内所有人人权的主要责任,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受影响平民得到保护的主要责任,
    重申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在这方面,再次表示决心继续处理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广泛影响,包括性暴力方面的影响,
    1. 重申,在战争中作为一种策略,有意针对平民或作为广泛或有计划地攻击平民行为的一部分,使用性暴力,可严重加剧武装冲突,阻碍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申明,采取有效步骤防止和应对这类性暴力行为可大大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表示安理会随时准备在审议其议程所列有关局势时,视需要采取适当步骤,处理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的广泛或有计划的性暴力行为;
    2. 再次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完全停止一切性暴力行为;
    3. 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防止他们遭受任何形式的性暴力,措施包括强制执行适当军纪,遵守指挥责任原则,对部队进行有关坚决禁止侵害平民的一切形式性暴力行为的培训,揭穿助长性暴力的荒诞说法,对要参加国家军队和安全部队的人进行审查,确保将与包括性暴力在内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有关联的人排除在外;
    4. 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一名特别代表,进行统一战略领导,有效开展工作以加强现有的联合国协调机制,并向各国政府,其中包括军队和司法部门代表,以及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和民间社会等方面,开展宣传工作,以便在总部和国家一级处理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同时,主要通过“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这一机构间举措,推动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5. 鼓励包括“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在内的各实体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有关部门支持上述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继续开展和加强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及信息交流,以便在总部和国家一级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改进全系统的应对措施;
    6. 敦促各国根据国际法,酌情立即进行全面的法律和司法改革,以便将冲突中的性暴力行为人绳之以法,确保幸存者有机会诉诸法律,在司法程序中始终得到尊重,受到保护,并有补救措施补偿其遭受的痛苦;
    7. 敦促冲突所有各方确保彻底调查有关平民或军人施行性暴力的所有报道,将所有被控行为人绳之以法,并敦促高级文官和军事指挥官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使用职权和权力,防止性暴力,包括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8. 呼吁秘书长确定并采取适当措施,同联合国在实地的派驻人员合作,并征得东道国政府同意,迅速部署专家组处理在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方面尤其值得关注的局势,以协助国家当局加强法治,建议利用联合国系统内的现有人力资源和自愿捐助,酌情利用法治、文职和军事司法系统、调解、刑侦、安全部门改革、证人保护、公平审判标准和公众外联等领域的必要专业人员,以便除其他外:
    (a) 同有关国家政府文职和军事司法系统中的本国法律和司法官员和其他人员密切合作,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包括加强本国的能力,注意到要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机制;
    (b) 查明本国应对措施的不足,鼓励以全国统筹方式处理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包括加强刑事问责,改进对受害者的回应,提高司法能力;
    (c) 就协调国内和国际工作和资源提出建议,以加强政府处理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的能力;
    (d) 酌情与联合国特派团、国家工作队和上述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以便全面执行第1820(2008)号决议要求采取的措施;
    9. 鼓励各国、联合国相关实体和民间社会酌情与各国当局密切合作,提供援助,加强各国司法和执法系统处理在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方面尤其值得关注的局势的能力;
    10. 重申打算在武装冲突局势中采取或延长有针对性的制裁时,考虑在适当时列入指认强奸行为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标准;呼吁所有维和特派团和联合国其他有关特派团和联合国机构,尤其是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交流所有与性暴力有关的信息,包括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各制裁委员会的有关监测组和专家组这样做;
    11. 表示打算确保设立或延长维和任务的决议酌情列入有关防止和应对性暴力的规定,并列入向安理会提交相应报告的规定;
    12. 决定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中酌情作出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强奸和其他性暴力侵害的具体规定,包括视个案在两性平等问题顾问和保护人权单位中指定保护妇女顾问,并请秘书长确保在筹备每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过程中,系统评估是否需要保护妇女顾问、需要多少保护妇女顾问和这些顾问的作用;
    13. 鼓励各国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扩大性暴力受害者获得保健服务、心理辅导、法律协助和在社会经济方面重返社会的服务的途径;
    14. 表示打算更好地利用定期走访冲突地区的机会,做法是同当地妇女和妇女组织举行互动会议,讨论武装冲突地区妇女关切的问题和需要;
    15. 鼓励国家和地方一级的领导人,包括传统领袖和宗教领导人,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让社区了解性暴力问题,避免受害者边缘化,不让她们受辱,帮助她们重返社会,消除此类罪行不受惩罚的文化;
    16. 敦促秘书长、会员国和各区域组织首长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参加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调解进程和决策进程的代表人数;
    17. 敦促将性暴力问题纳入联合国发起的所有和平谈判议程,并敦促从和平进程一开始就将性暴力问题纳入有关局势的工作,尤其是停火前工作、人道主义准入和人权协定、停火和停火监测、复员方案及安全部门改革安排、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审查、司法、赔偿、恢复/发展等领域的工作;
    18. 重申,鉴于妇女在社会重建中的重要作用,建设和平委员会可发挥作用,促进以基于性别的包容性方式降低冲突后局势中的不稳定,敦促建设和平委员会鼓励其议程所列各国所有各方在冲突后战略中列入并实施减少性暴力行为的措施;
    19. 鼓励会员国派更多的女军人和女警员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对所有军事人员和警务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以便他们能履行责任;
    20. 秘书长确保向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提供技术支持,在军事人员和警务人员部署前和上岗培训时对他们进行处理性暴力问题的指导;
    21. 秘书长继续加紧努力执行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部署前和在行动区的提高认识培训,并采取其他行动,确保在涉及其人员的此种行为案件中追究全部责任;
    22. 秘书长继续指导联合国所有相关实体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将两性平等问题系统地纳入各机构工作主流,包括确保在所有相关部厅及在实地调拨充分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同时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在处理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时加强合作与协调;
    23. 敦促秘书长各相关特别代表和紧急救济协调员在联合国行动网络的战略支持和技术支持下,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与会员国一起拟订政府-联合国打击性暴力行为联合综合战略,并在提交总部的标准报告中定期提供更新信息;
    24. 秘书长确保在提交安理会的所有相关报告中更系统地汇报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的事件趋势、新出现的攻击方式以及预警指标,并鼓励秘书长特别代表、紧急救济协调员、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行动的主席与上述特别代表协调,向安理会提供关于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和文件;
    25. 秘书长在其关于各维持和平行动的定期报告中酌情列入资料,说明现已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防止其遭受性暴力;
    26. 秘书长考虑到其报告中所载提议和任何其他相关要素,最好在三个月内紧急拟订具体提议,说明应如何利用联合国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各国政府、区域组织、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各民间社会行为体的贡献,确保在联合国系统内更有实效和效率地监测和报告在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防止妇女和儿童遭受强奸和其他性暴力侵害的情况,就联合国各实体应对中的不足之处提供及时、客观、准确、可靠的信息,以便在采取适当行动时予以审议;
    27. 秘书长继续就第1820(2008)号决议执行情况向安理会提交年度报告,并至迟在2010年9月提交关于本决议和第1820(2008)号决议执行情况的下次报告,其中除其他外,应包括:
    (a) 关于以道德方式及时收集信息的详细协调和战略计划;
    (b) 关于联合国特派团性暴力问题协调人努力与驻地协调员/人道主义协调员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酌情与上述特别代表和(或)专家组密切合作处理性暴力问题的最新情况;
    (c) 关于在安理会议程所列局势中确信涉嫌大肆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的武装冲突当事方的信息;
    28. 决定考虑到大会关于联合国综合两性平等问题实体的第63/311号决议设立的进程,在两年内并在此后酌情审查执行部分第4段要求的特别代表的任务和执行部分第8段所述专家组的任务;
    2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195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