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税

太祖初收官店钱,即吴王位减收官店钱,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县官店为通课司。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

洪武初,彰德税、课司税及蔬果、饮食、畜牧诸物,帝闻而黜之。

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秩满,来朝上,其考曰:“能恢办商税。”帝曰:“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命吏部移文以讯。

十三年,谕户部曰:“曩者奸臣取敛税及织,悉朕甚耻焉。自今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罢天下抽分竹木场。”先是户部奏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百七八十处,遂遣中官国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实,立为定额,至是吏部言税课司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者三百六十四处,宜罢之,报可。(以上《食货志》)

二十年,户部言天下税课视旧有亏,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为定额。帝曰:“商税多寡,岁有不同,限以定额,岂不病民?”不从。(《三编》)

永乐十年,令各处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体察课程,凡有加倍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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