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折狱龟鉴
卷六
卷七 

    核奸

    周亐语尸

    后汉周亐,迁召陵侯相。廷掾惮亐严明,欲损其威,乃晨取死人断手足,立寺门。亐闻,便往至死人边,若与死人共语状。阴察视口眼有稻芒,乃密问守门人曰:“悉谁载篙入城者?”门者对:“唯有廷掾耳。”又问铃下:“外颇有疑吾与死人语者否?”对曰:“廷掾疑君。”乃收廷掾考问,具服:“不杀人,取道边死人。”后人莫敢欺者。旧出后汉书本传。语尸事,又见擿奸门。

    按:亐视口眼有稻芒者,迹也;若与死人共语者,谲也。以迹推核其事,以谲发擿其情,乃复密问,以相参考,而奸人得矣。是故后人莫敢欺也。

    国渊比书(王安礼、葛源二事附)

    魏国渊为魏郡太守时,有投书诽谤太祖者,太祖疾之,必欲知其主名。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书中多引二京赋,乃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者。其简开解少年,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此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似出一手。收问,服罪。旧出魏志本传。

    按:王安礼右丞知开封府时,或投书,告一富家有逆谋,都城惶恐,安礼不以为然。后数日,有旨根治。搜验富家,事皆无迹,因问:“曾与谁为仇?”对以:“数月前,鬻状马生者,有所贷而弗与,颇积怨言。”于是密以他事绾马生至对款,取匿名书校之,字无少异,讯鞫引伏。此乃用渊核奸之术者也。见近时小说。

    葛源郎中为吉水令时,捕与寡妇间语者,验其对。事已见察奸门。是亦用渊核奸之术者也。

    韦皋验簿(陈执方一事附)

    唐韦皋,镇剑南。有逆旅,停止大贾,赀货万计,因病毒之,十隐七八,遂以致富。皋知其事,未及发觉。复以北客苏延病死报于府。延,太原人,商贩蜀川。使验其簿,已被换易。寻究经过,辞多异同。遂敕店主与同店者立承欺隐,凡数千缗,诸胥分受者二十馀人,悉以付法。由是剑南客免横死。旧不著出处。

    按:陈执方大卿知均州时,汉上舟子,数溺商旅,取货财,辄以险为解。执方捕案,悉置于法。因取近滩数家,除其徭役,使表水险涉者,因此得不横死。与皋核奸之术颇同也。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张辂入穴

    已见惩恶门

    狱史涤墨

    江南大理寺,尝鞫杀人狱,未能得其实。狱史日夜忧惧,乃焚香恳祷,以求神助。因梦过枯河,上高山。寤而思之,曰:“河无水,可字;山而高,嵩字也。”或言崇孝寺有僧名可嵩,乃白长官下符摄之。既至,讯问,亦无奸状。忽见屦上墨污,因问其由,云:“墨所溅。”使脱视之,乃墨涂也。复诘之,僧色动。涤去其墨,即是血痕,以此鞫之,僧乃服罪。见吴淑校理秘阁闲谈。

    按:可嵩事与冯昌类矣。然未见奸状时,若不著血污之屦,将何以核其奸乎?盖获冥助,如萧俨祷神而雷震牛死,非智算所及也。和凝尝曰:“洁诚斋戒,祈获祐于上穹;锐意典坟,思有得于邃古。”兼此二者,用以折狱,谅无难矣。

    王利求卒

    王利屯田通判沧州时,遣三卒至都下,二人者共害一卒,取其赍装,反以卒逃状闻。利疑其奸,密遣吏自郡至都,以物色求之,得其实。二人即服罪。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利所以疑其奸者,卒之色辞必有异也。君子固不可逆诈,亦不可受欺,疑而核之,理当然也。

    张式穷诘(李景略一事附)

    张式郎中知寿州,民有缢其妻而以自杀告者,吏受赇实之,式穷诘立服,人称其明。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唐李景略,初辟李怀光朔方节度府巡官。五原将张光杀其妻,以赀市狱,前后不能决。景略核实,论杀之。既而有若女厉者进谢廷中,如光妻云。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式之核奸,颇亦类此。且人缢之,与其自缢,伤迹有异,验则知矣。吏既受赇,以非为是,必于验状有可疑者,茍能听察,以理穷诘,彼虽巧诈,将何所逃!人称其明,不为过也。凡附着之事,或以后证前,或以古明今,随事变文,无定例也。

    葛源亲鞫

    葛源郎中提点湖北刑狱时,鄂州崇阳大姓与人妻谋杀其夫,而州受赇出之。源使再劾,劾者又受赇,狱如初,而源终以为不直。其弟诉于转运使,虽他在事者,亦莫不以为冤。遂亲往鞫问,不复置狱,卒得其奸赇状,论如法。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盖布耳目,察民事,而先知其为奸受赇者,故再劾不得其情,而终以为不直。亲往鞫问,然后得之。罪状既明,议者自服,监司之职当如是也。

    李兑解缢(李应言一事附)

    李兑尚书知邓州。有富人搏其仆至死,系颈弃井中,以自缢为解。兑曰:“投井固不自缢,自缢岂复投井。此必吏受赇,教富人使不承耳。”已而案之,果然。兑,熙宁五年终于工部尚书。

    按:李应言谏议为开封府判官时,京师富民陈氏杀佣作者,而诬以自经死。事觉,辄逃匿不获。应言指其豪横,交结权要,请严捕之。及出知河阳,而事遂缓。应言,庆历三年终于右谏议大夫。二事并见本传。

    此皆善核奸者,唯陈氏幸免为可惜也。

    朱寿昌探情(侯咏一事附)

    朱寿昌中散知阆州,大姓雍子良屡杀人,挟财与势,故得不死。时又杀人,赇其里民,使出就吏。狱具,觉其奸,引囚并左右讯之,囚对如初。寿昌告之曰:“尔以死代人,毋令有悔。吾闻子良与汝钱十万,纳汝女为子妇,许嫁其女汝家,有之乎?”囚色动。又告之曰:“汝且死,书券抑汝女为婢,指十万为佣直,而嫁其女于他人,汝将奈何?”囚悟,泣下,乃以实对。立取子良置于法,一郡以为神明。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大理评事侯咏为虢州录事参军时,土豪赵宝者杀人,诬其佣,令代死,且赇吏成其狱。咏辩状,立正之。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与子良事颇相类也。一赇狱吏使以佣代,一赇里民使以身代,其为奸等耳。咏能辩狱吏受赇之状而正其罪,寿昌能探里民受赇之情而得其实,是皆善核奸者也。

    范纯仁劾毒

    范纯仁丞相知河中府时,录事参军宋儋年会客罢,以疾告,是夜暴卒。盖其妾与小吏为奸也。纯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会儋年子以丧柩归,移文追验其尸,九窍流血,睛枯舌烂,举体如漆。有司讯囚,言置毒鳖胾中。纯仁问:“鳖胾在第几巡?岂有中毒而能终席耶?必非实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归,置毒酒杯中而杀之。此盖罪人以儋年不嗜鳖而为坐客所共知,且其后巡数尚多,欲为他日翻异逃死之计尔。见范忠宣公言行录。

    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实情,则后必翻异,而奸人得计矣。推核之际,戒在疏略,是故汉史称严延年之治狱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虽酷吏无足道,然于此一节亦有取焉耳。

    李行简拒金

    李行简给事,初为彭州军事推官。富民陈子美者,继母诈为父遗书,逐出之,累诉不得直。转运使檄行简劾正其事。及代还,子美乃以金五百两饯行,行简怒不纳。感泣而去。

    郎简勘券

    郎简侍郎,尝知窦州。有县吏死,子幼,赘婿伪为券,收其田。后子长,屡诉不得直,因诉于朝,下简劾治。简以旧案示之曰:“此尔妇翁书耶?”曰:“然。”又取伪券示之,弗类也,始服罪。

    按:彼劾正继母诉为父遗书者,亦必有以核之,惜乎史辞太简,故失其传耳。

    刘沆问邻

    刘沆丞相知衡州时,有大姓尹氏,欲买邻人田,莫能得。邻人老而子幼,乃伪为券,及邻人死,即逐其子,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出诉。尹氏出积岁所收户抄为验,沆诘之曰:“若田千顷,户抄岂特收此乎!始为券时,尝问他邻乎?其人固多在者,可以取为证也。”尹氏不能对,遂服罪。

    按:卖田问邻,成券会邻,古法也。使当时法不存,则将何以核其奸乎?近年有司茍取小快,遂改此法,未之思欤?

    尹洙检籍

    尹洙龙图,尝知河南府伊阳县。有女幼孤而冒贺氏产者,邻人证其非是而没之官。后邻人死,女复诉,且请所没产,久不能决。洙问:“汝年几何?”曰:“三十二。”乃检咸平年籍,二年贺死而妻刘为户。诘之曰:“若五年始生,安得贺姓耶?”女遂服。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程颢校年

    程颢察院知泽州晋城县时,有富民张氏子,其父死未几,晨起有老父在门,曰:“我汝父也,来就汝居。”具陈其由。张氏子惊疑莫测,相与诣县,请辩之。老父曰:“业医,远出治疾,妻生子,贫不能养,以与张氏。某年月日某人抱去,某人见之。”颢谓:“岁月久矣,尔何说之详也?”老父曰:“某归而知之,书于药法册后。”因怀中取册以进,其记曰:“某年月日,某人抱儿与张三翁。”颢问张氏子:“尔年几何?”曰:“三十六。”“尔父在年几何?”曰:“七十六。”谓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四十,人已谓之‘三翁’乎?”老父惊骇服罪。闻之前辈。

    按:凡为巧诈,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如检户籍以视孤女所冒之非,校年齿以验老父所记之妄,皆此术也。唯尽心者,则能之耳。

    吴元亨履田(范讽一事附)

    同州冯翊令吴元亨,为政不茍。县与华阴接境,以漆、沮为界,中间洲上有美田,民相与争之五十馀年,吏不能决。元亨檄华阴令会境上,尽案两乡之籍,遍履其田,执度以度之,皆得其实。自是民不敢复争,时人称之。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范讽给事,尝知郓州平阴县。会河决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复辩,民数争,不能决。讽为手书,分别疆理,民皆持去,以为定券,自是无复争者。见本传。

    元亨事颇类此。核得其实,奸无所容,是省狱讼之术也。

    任术收地

    延州临真尉任术有智数,监司使治地讼。其地山险,不可登陟,由此数为讼者所欺。术呼讼者告之曰:“吾不忍尽尔,当贳尔半。尔所有之田,两亩止供一亩,谨不可欺,欺则尽覆入官矣。”民信之,尽其所有供半。既而指一处覆之,文致其参差处,责之曰:“我戒尔勿欺,何为见负?今尽入尔田矣。”凡供一亩者,作两亩收之,更无一黎得隐。见沈括内翰笔谈。

    按:此乃兵法诈谋之类也,偶然使中,遂以为奇,已泄之机,安可再用,民若狡猾,将反见欺。夫欲核奸,谲不若正,履而度之者是也。

    王罕按图(吕惠卿一事附)

    王罕大卿初知常州宜兴县时,县临泖湖,民岁诉水,多幸免。罕因农休,召封内父老,各列其田之高下,绘而为图。明年,既得诉状,乃亲往按之。其临一乡,辄曰:“某户输可免,某户不可免。”众环视无一辞。是时范仲淹知润州,乃奏罕检田法,下诸路。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吕惠卿参政治县法灾伤门云:“要使实被灾者不至枉纳分数,而不被灾者莫敢妄诉以求幸免,则宜居常按视县图,究知乡村地形高下,仍以小图子分为九等,出入下乡,复更穷按,有不尽者,随手改正。遇有水旱,于未收刈前,先行巡省,已知被灾人户、田土多寡之大数。其积水所占年例,灾伤田土皆先度见顷亩数目。至披诉时,将状内顷亩比对,即免夹带之弊。”罕检田法殆亦类此欤?是皆以正核奸者也。

    李南公责豪

    李南公尚书,初知长沙县。诸村各有诡名,户税存而户亡,每年户长代纳之。南公悉召其豪右,谓曰:“此田不过汝曹典买耳,与汝一月限,为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输纳。”及期,尽得其人,使之承税。闻之士林。

    按:诡户之税,非独豪右作此弊也,盖其乡司相与为奸。今专责豪右,而乡司获免,殆亦于理有未尽欤?善核奸者,宜并按之。抑又有说焉,若专令乡司任责,则豪右愈更得计,必以厚赂,使填逋欠。税数之外,物力所减,固亦多矣。内外相比,以欺县官,何由可得其实乎?然则责豪右宜急,责乡司宜缓,南公之意当在此也。

    擿奸

    黄霸抱儿(李崇、于仲文、张咏三事附)

    前汉时,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妇俱怀妊。长妇胎伤,匿之,弟妇生男,夺为己子。论争三年,不决。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乃令娣姒竞取之。既而,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霸乃叱长妇曰:“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此事审矣。”即还弟妇儿,长妇乃服罪。旧出风俗通。

    按:疑狱集又载一事,与此相似:后魏李崇,为扬州刺史。部民茍泰有子三岁,失之,后见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决。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忽遣吏谓曰:“儿已暴死,可出举哀。”泰闻之,悲不自胜;奉伯嗟叹而已,殊无痛意。遂以儿还泰。出北史本传。此乃用霸擿奸之术者也。

    别载一事,亦颇相似:后周于仲文,为安固太守。有任、杜两家各失牛,后得一牛,两家俱认,久不能决。仲文令各驱其家牛群至,乃放所认者,牛遂向任氏群中。又使人微伤其牛,任氏嗟惋,杜氏自若。遂诃杜氏,服罪而去。出北史于栗䃅传。仲文,其八世孙也。此亦用霸擿奸之术者也。

    隋襄州总管裴政云:“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以定是非。”据证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盖证或难凭,而情亦难见,于是用谲以擿其伏,然后得之。此三事是也。于仲文放牛事又见证慝门。

    近时小说亦载一事云:张咏尚书镇蜀日,市有二婴孩同戏,其一为奔马所毙,孩母二人竞认生者为己子,私证无所验,有司不能决。咏佯怒,谓二妪曰:“若当时二子尽毙马足,尔亦何所争耶?”乃令健卒取儿,将掷于井中。一母前走,急往护之;一母后行,其意差懒。遂以子还前行者。此乃妄人傅会为之也。夫始生而夺之者,儿固未能识母也;三岁而失之者,儿或已忘其父也。二婴同戏,纵未能言,当已识母;非历时长久,亦不应便忘。且于仲文放所认牛向任氏群,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认儿,则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岂得云“私证无所验”,而复用擿奸之术,佯为掷井之怒乎?无足取者,聊附之耳。

    薛宣断缣

    前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覆。后一人至,求共庇荫。雨霁当别,因相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实良久,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何足纷纭,自致县官。”呼骑吏中断缣,人各与半,使追听之。后人曰:“太守之恩。”缣主乃称冤不已。宣知其状,诘之服罪。旧出风俗通。

    按:此与黄霸抱儿之术同也。薛宣用于断所争之缣,仲文用于伤所认之牛,以其事异而理同故尔。后有善擿奸者,则霸之术犹可用也。

    周亐语尸

    已见核奸门。

    按:亐察死人状而得稻芒焉,因以求为奸之迹,是核奸者也;与死人语而使疑怪焉,因以动怀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谲,此其所以异也。

    崔思兢诈言

    已见辩诬门。

    庄遵审奸

    已见释冤门。

    安重荣抽剑

    已见惩恶门。

    按:擿奸钩慝之术,皆与鞫情相似,而必用谲焉。尽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察慝

    高柔问钱

    魏高柔,为廷尉。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诣廷尉。柔问:“何以知夫不亡?”盈泣对曰:“夫非轻狡不顾室家者。”又问:“汝夫不与人有乎?”曰:“夫良善,与人无。”“汝夫不与人交钱物乎?”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时子文适坐事系狱,柔乃召问所坐,语次,问:“曾举人钱否?”对曰:“单贫,不敢举人钱。”察其色动,遂复问:“汝曾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诘之曰:“汝已杀窦礼,便宜早服。”子文于是叩头服罪。旧出魏志本传。

    按:慝与奸异者,奸必巧诈,慝唯隐讳。如钉杀其夫,而云“遭火烧死”,是巧诈也。如举窦礼钱,而云“单贫不敢”,是隐讳也。礼近出不还,疑为人所杀,故首问其,次问交钱物者。尝出钱与焦子文,而求不得,或缘嫌恨,以致此祸,于是察其色动,辞对不次,则隐讳之情得矣,故诘之服罪。是善察慝者也。

    胡质诘吏

    魏胡质,为常山太守,迁任东莞。士卢显为人所杀,质曰:“此士无而有少妻,所以死乎?”悉集其比居少年。书吏李若见问而色动,遂穷诘情状,若即自首,罪人斯得。旧出魏志本传。

    按:高柔知窦礼无,而与人交钱物所以死也,故察得焦子文。胡质知卢显无,而有少妻,所以死也,故察得李若。夫人之相杀害者,茍无恨,若不因财,则必因色。惟此二者,足以得其人矣。然所以察之者,皆不过色与辞之间,亦唯聪明,故不可欺也。

    蔡高指盗(褚裒一事附)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民有夫妇皆出,而盗杀其守舍子者。高亟召里民举会,环坐而熟视之,指一人曰:“此杀人者也。”讯之,果服。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民之被杀,无所猜执,则其夫妇必皆良善,而于同里亦无仇怨,忍杀其守舍子者,乃凶残人也。凶残之人,气貌当异,故不待问之而色动,诘之而辞屈,唯环坐而熟视之,其人已得矣。高之明察,尤可称也。昔孟嘉在坐,褚裒未识,而庾亮使裒自求之。眄睐良久,乃指嘉曰:“此人小异,得无是乎?”虽善恶有殊,而物理何别?高之视裒,谅无愧焉。

    吕公绰疑仇

    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有营妇,夫戍未还。夜,盗入舍,断腕而去。主名不立,都人喧言骇异。公绰谓:“非其夫仇,不宜快意戕害至此。”亟遣驰诘其夫,果获同营韩元者,具奸状,伏诛。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盖知营妇为人非不良者,故特疑其夫仇戕害之也。既得其事,乃察其实,彼之隐慝,将何所遁?斯可以谓之明矣。

    证慝

    孙宝称馓(曹冲一事附)

    汉孙宝,为京兆尹。有卖散者,偶与村民相逢,击落散尽碎。村民认填五十枚,卖者坚言三百枚,因致喧争。宝令别买散一枚,称见分两,乃都称碎者纽折,立见元数。众皆叹服。旧不著出处。

    按:魏太祖时,孙权致巨象,欲知其斤重,访之群下,莫能出其理。邓哀王冲方数岁,请:“置象大船之上,刻水痕所至,而称物以载之,校可知也。”与称散之理同矣。宝以散一枚之重,校碎者之重,其枚数立见;冲以载象所至之痕,校称物之痕,而斤重可知;皆其智有馀也。夫片言可以折狱者,何其为人信服至于如此哉?盖以智有馀而言中理,故尔。欺诳之慝,以此为证,而不可讳矣,彼焉得不服耶!是故片言可以折狱也。

    张举烧猪

    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诉于官。妻不服。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烧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鞫之,服罪。旧不著出处。按和凝所著二十九条,皆以时代为次,其书举事在吴人之末,晋人之前,岂非孙氏之臣乎?但先既云吴废帝孙亮,则此宜云吴张举,不当於姓名下言吴人耳。句章,属会稽郡。

    按:孙宝以散一枚之重为证,而诳言三百枚之慝显矣;张举以死猪口中之灰为证,而诳言夫烧死之慝显矣:是谓慝未显者,以物证之,则不可讳也。然则庄遵守尸,而首有蝇集,为核奸有效,岂若张举验尸,而口无灰入,为证慝尽理乎?

    傅琰破嗉(许宗裔一事附)

    宋傅琰,为山阴令。有两人争鸡,琰问:“鸡早何食?”一云粟,一云豆。乃杀鸡破嗉,而有粟焉,遂罚言豆者。旧出南史本传。

    按:释冤门许宗裔之验赃也?问:“䌷线胎心用何物?”一云杏核,一云瓦子。开见杏核,而罪言瓦子者。其术盖本于此。

    顾宪之放牛(于仲文一事附)

    宋顾宪之,元徽中为建康令。时有盗牛者,被主者所认,盗者亦称己牛,二家辞理等,前后令莫能决。宪之至,覆其状,谓二家曰:“无为多言,吾得之矣。”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迳还本主宅,盗者始伏其辜。发奸擿伏,多如此类,时人号曰神明。旧出南史顾凯之传。宪之其孙也。

    按: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于仲文放牛事已见擿奸门,与此正相类。其异者,彼之家远而有牛群,此之家近而无牛群也。随事制宜,然后放之,理无异焉。

    李惠拷皮(傅琰一事附)

    后魏李惠,为雍州刺史。人有负盐负薪者,同释重担,息于树阴。二人将行,争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为戏言,咸无应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服而就罪。凡所察究,多如此类,由是吏民莫敢欺犯。旧出北史本传。

    按:傅琰之为山阴令也,有卖糖姥与卖针姥争丝一团,琰令挂丝鞭之,有少铁屑焉,乃罚卖糖姥。鞭丝击皮,事异理同,皆以物为证者也。

    慕容彦超赐酒

    汉慕容彦超,帅郓。有役人盗食樱桃,主吏白之,不服,彦超慰喻曰:“汝辈岂敢盗吾所食之物,主吏诬执,不须忧惧。”各赐以酒,密令入藜卢散于酒中。既饮,即吐,有樱桃在焉,于是服罪。此盖和所闻之事。

    按:俗有入口无赃之语,此说足以破之。然事既细微,鞫亦刻薄,何足道哉!

    欧阳晔视食

    欧阳晔都官,知端州。有桂阳监民争舟相殴死,狱久不决。晔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饮食之。讫,皆还于狱,独留一人。留者色动,晔曰:“杀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曰:“吾视食者皆以右手持匕,汝独以左。今死者伤右肋,此汝杀之明也。”囚泣曰:“我杀之,不敢以累他人。”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晔已观其验状,云伤右肋死,故因饮食视所用手。彼独左手持匕者,乃是殴杀之人也。以此为证,其辞自屈,与钱维济辩诬之术同矣。茍非尽心察狱,则亦岂能然耶。

    王璩揭简

    王璩寺丞,尝为襄州中卢令。有贼系狱,讯治久之,不能得情。偶于贼槖中得故简,而揭视之,乃房陵商人道为贼所掠者,贼即引服。不尔几脱。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得之耳,亦可见璩之治狱能尽其心。鞫狱之情,昔人赖于证也,欧阳晔以右肋之伤为证,而殴杀者辞穷;王璩以槖中之简为证,而劫掠者情得。证慝之术,焉可忽哉。

    王曾判田(曾谔一事附)

    王曾丞相,少时谒郡僚,有争负郭田者,封畛既泯,质剂且亡,未能断决。曾谓:“验其税籍,曲直可判。”郡将从之,其人乃服。见沂公言行录。

    按:界至不明,故起争讼;契书不存,故难断决。唯有税籍,可为证据:辞与籍同者,其理直;辞与籍异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观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诸暨县。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年十六,富民亡。子与母谋,以还其仆。后数年,所生母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屈。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遂许其分。见近时小说。

    此亦以籍为证者也。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虽隐慝而健讼者,亦耸惧而屈服矣。此证慝之术所以可贵也。

    韩亿示医

    韩亿参政知洋州时,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他姓,以专其赀。嫂历诉于官,甲辄赂吏使掠服之。积十馀年,其诉不已。亿视旧牍,未尝引乳医为证。一日,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众无以为辞,冤遂辩。见本传。

    按:尝云:“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叠用,各适所宜也。彼诬其子为他姓者,所引之证,想亦非一,独未尝引乳医,则其情可见矣。故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隐,又有以屈其口舌之争,则众无以为辞,而冤遂辩,不亦宜乎!

    程颢辩钱

    程颢察院,初为京兆府鄠县主簿。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发地中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言:“无证左,何以决之?”颢曰:“此易辩耳。”问兄之子曰:“尔父藏钱几年矣?”曰:“二十年。”遣吏取千钱,视之,谓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则遍天下。此钱皆尔父未藏前数十年所铸,何也?”其人遂服。令大奇之。见程颐侍讲所撰行状。

    按: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彼言地中藏钱是其父所藏者,取钱验之,皆古钱也,又岂能选择古钱藏之耶?以此为证,妄诉明矣。是故其人不敢不服也。

    李南公捏痕

    李南公尚书知长沙县时,有斗者,甲强而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捏之,曰:“乙真而甲伪也。”讯之,果然。盖南方有榉柳,以叶涂肤,则青赤如殴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之,则如棓伤者,水洗不落。但殴伤者血聚则硬,而伪者不然。南公乃以此辩之也。闻之士林。

    按:斗殴之讼,以伤为证,而有此伪,岂可不辩?故特著焉。

    李处厚沃尸

    太常博士李处厚,知庐州慎县。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尸,以糟胾灰汤之类薄之,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求见,曰:“邑之旧书吏也,知验伤不见迹,请用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尸,迹必立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自此江、淮间往往用其法。见沈括内翰笔谈。

    按:凡据证折狱者,不唯责问知见辞款,又当检勘其事,推验其物,以为证也。则验伤者宜尽心焉。故书南公捏痕事,又以处厚沃尸事继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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