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65年8月6日于北京市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1965年8月6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7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批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