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